本文摘要: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醉驾,会不会入刑?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不算!《纪要》:酒后小区、停车场挪车不算醉驾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关于道路的认定”和醉驾标准。
酒后在小区、停车场挪车算不算醉驾,会不会入刑?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不算!《纪要》:酒后小区、停车场挪车不算醉驾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为了更好地惩治“醉驾”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进一步贯彻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了“关于道路的认定”和醉驾标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纪要》还对醉驾的查处、定罪标准做了细化。10月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浙江省委政法委正就相关事宜统一部署、安排,待具体安排下来后,再详细向媒体介绍。
专家: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值得肯定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具名的刑法学教授表示,浙江的《纪要》值得肯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很有必要。虽然2011年的“醉驾入刑”具有合理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打击面过大的问题。“醉驾是故意犯罪,虽然它的刑罚较轻,只有拘役,但它的连带后果甚至比交通肇事罪还重。
”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希望能够尽可能地激活刑法第13条中提到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该教授表示,浙江该《纪要》是对刑法第13条的有益探索。“从理论和现实情况来看,对于危险驾驶罪,做适当的限制是有必要的。也就是说,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因为如果因危险驾驶罪把大量的公民打上犯罪的标签,不符合刑法的经济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对社会生活也会产生负面作用。”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陈京春同样赞同对危险驾驶罪做入罪限制,他希望相关部门加强执法,把行政处罚和入刑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让社会付出更少的代价,取得更大的效果,强化公民的‘饮酒不驾车、驾车不饮酒’意识,杜绝或者预防酒驾、醉驾。”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虞浔表示,罪刑相适应是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浙江省的规定并非是对犯罪行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而是对于以往醉驾即入罪规定的人性化的变通,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多样性,让许多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排除在刑法处罚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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